摘要
关于偷换他人二维码收取顾客钱款的行为定性,刑法界存在盗窃说与诈骗说的分歧。盗窃说阵营内根据盗窃对象的不同,分为盗窃商家对顾客债权说、盗窃商家对支付机构债权说、盗窃商家财物说,诈骗说则包括一般诈骗说、双向诈骗说以及新型三角诈骗说。然除一般诈骗说外,其他观点均存在不足,无法妥当说明该行为的性质。根据对该类行为模式以及商家最终受损原因的分析,偷换他人二维码收取钱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诈骗类型为一般诈骗。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87-92,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