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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6条之一的释义学分析

An Interpretation Analysis of the first item of Article 286 of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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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照顾体系逻辑的规范目的之考虑,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制对象应定位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对监管部门的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故意地保持拒不改正的态度,但对其引发的严重情节仅仅存在过失的情形。本罪的首要属性应是过失的结果犯,而非故意的结果犯。对故意地去造成严重情节的行为,原则上应当肯定其具备相关犯罪的保证人地位,进而通常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既遂或未遂)与相关犯罪(例如诈骗罪)的法规竞合。故意地造成了严重情节的行为,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形下,才可能认定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作者 李瑞杰 张妹 Li Ruijie;Zhang Mei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99-105,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横向课题"网络犯罪及其刑事追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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