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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自治的实践及其限度——对广东清远村民自治下沉的调查与思考 被引量:34

Practice of Autonomy of Villagers' Group and Its Lim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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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清远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元进行村民自治试点具有探索性,但是此项改革不仅自身存在组织、制度、财政以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困难,也与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农村社会日益开放和流动、农村治理单元的扩大化以及基层治理的精简与效能的发展方向相违背。尽管充实村落及小组自治、加强村民小组和自然村的组织建设大有裨益,但是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自治发展应以建设和发展村民理事会之类的社会组织为基点实行社会自治,而不是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单元下移至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一级。从全国范围来看,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并不具有普遍性和可行性。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是进一步理顺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组织的关系,实施"政经分开",并从"村组自治"向"社区自治"转变。
作者 项继权 王明为 Xiang Jiquan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40-48,共9页
基金 2016年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资助项目"农村基层‘政经分开’与治理体制创新研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土地及其财政投入的均衡协调发展研究"(15BZZ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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