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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毒物侵权中的损害问题研究 被引量:1

Study on Damages in the Infringement of Environmental Poi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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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较于传统侵权范式而言,环境毒物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加害行为与毒物暴露剂量密切相关,损害过程大多具有渐进性、累积性和潜伏性,损害在状态上可以区分为未成熟的损害和已成熟的损害。环境毒物在某些情况下导致的人身损害具有不可逆性,潜在受害者往往呈大规模群体状,社会影响恶劣。在环境毒物侵权案件中,损害风险的实质性增加(毒物暴露剂量的增加)应具有可救济性。当环境毒物的暴露剂量(外剂量)突破人类的安全接触阈值后,无论是否造成受害者个体或群体的内剂量增加,由此产生的健康检查费用、医疗诊断费用、生物监测费用和健康保险费用应纳入损害救济的范畴。侵权救济规范体系和理论体系皆应保持适度开放性。
作者 崔涵冰 Cui Hanbing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12期117-126,共10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12&ZD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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