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者将行政诉讼法首先定位在监督功能上,借用司法权监督行政权,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实际上,行政诉讼制度尚未实现监督行政权的直接功能,也尚未能发挥出诉讼救济的本质功能。行政诉讼制度构造混淆了救济与监督的对应关系,这决定了不可能实现立法者和公众各自的法律预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审查是有限度的。因此,应当将行政诉讼功能完全定位在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上,由此构造独特的行政诉讼救济制度,间接达到对行政法律秩序的监督功能。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12期140-144,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度学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行政交往范式研究"(2017XZXS-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