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分析实证法学派将生命权利化后,对于"生命权"性质的争论便从未停止。有学者支持生命作为一种权利存在于民法,然而,"生命权"作为权利的属性值得怀疑:第一,"生命权"客体的不确定性,导致其难以达到权利一般构成要件的要求,也就难以成为一种权利;第二,将生命权利化会得出"自杀权"的合法根据,违反伦理及善良风俗;第三,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包括生命本身,而是对于死者有密切关系的生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损害的赔偿,故生命权空有权利之名而无权利之实。因此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不应将生命作为权利来对待,而应该将其作为一种受保护的特别利益。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24-131,共8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项目号18ZDA1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