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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首例“幌骗”型高频交易刑事定罪案及其借鉴 被引量:9

America's First Conviction of “Spoofing” High-frequency Trade and its 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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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幌骗"型高频交易利用中性的高频技术,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而被世界相关国家严厉制裁。美国在首例"幌骗"型高频交易刑事案的司法实践中,从交易模式来界定"幌骗"行为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之界限,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幌骗"意图取消"之主观目的。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内,以《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兜底条款对"幌骗"型高频交易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在证券期货法律等行政前置法上明确其违法性,确立幌骗等新型操纵行为的客观要件;以间接证据为支撑,合理适用刑事推定原则,从其客观行为推定"不以成交为目的"之主观故意。
作者 商浩文 Shang Haowen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56-167,共12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16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当代中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司法适用研究"(项目号16SFB3016) 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号16ZDA061)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号2018NTSS4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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