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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完善信息公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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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的两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条例若干意见》、《依申请公开意见》,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信息公开案件规定》,是否满足"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成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是否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重要标准,也成为司法机关借以判断是否应当对申请人进行救济的重要标准。虽然各方对"三需要"概念的具体含义存在分歧,但"三需要"条款的存在客观上限制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笔者认为,从世界各国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趋势来看,最终取消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资格限制是通行模式。
作者 李楠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9年第3期258-258,共1页 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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