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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下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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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或者辞职之日,支付期限至多为11个月。那么,劳动者出具了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双方后来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而未续签合同,签订了集体合同而没签劳动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呢?劳动者又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二倍工资主张才能获得法律支持呢。
作者 潘家永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9年第4期66-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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