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和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存在较大争议,且著作权法该如何规范才能平衡各方利益尚需深入探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因其创造性程度较低无法构成作品,也不是即兴表演的结果。游戏直播画面是游戏玩家利用了游戏厂商开发的具有著作权的游戏素材制作的录像制品。游戏玩家享有录像制品制作者的相关权利,同时,游戏厂商对画面的传播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控制权。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为非公益行为,一般也不为转换性使用,且认定合理使用有违利益平衡,故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现阶段游戏开发商很容易垄断直播市场,现行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难以平衡各方利益。游戏直播欲达到著作权法上利益平衡,需遵循的条件为:游戏厂商无权禁止自由进行游戏直播,但其有权收取费用;收费不易过高;游戏直播利益的分配方式宜采取固定比例的方式。我国著作权法可以通过设定法定许可制度实现游戏直播各方利益的平衡。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年第2期97-107,共11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2019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项目编号:2019-ZZJH-013)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7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编号:2017GGJS0471)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