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数罪并罚的"混合原则"存在以下基础性偏误:在词义上违背了"原则"基本语义,在形式上背离形式逻辑基本定律,在内容上缺乏正当性基础。这些偏误致使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在理论逻辑上难以自洽、在司法实践中较难实现罪刑均衡目的。上述偏误之所以产生,源于人们对"混合原则"本质属性认识错误。澄清上述偏误后,我们发现:"混合原则"的本质属性并非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而是数罪并罚的方法(组合)。另外,"并科原则"因其科学合理性应被确立为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用以指引司法实践。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年第2期129-137,156,共10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解释基本原理之系统归正研究>(项目编号:17BFX075)
重庆邮电大学引进人才基金项目<大数据视域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罪数问题研究>(项目编号:K2017-93)
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重点研究项目<互联网金融犯罪罪数问题之比较研究>(项目编号:2018SKJD07)
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互联网金融犯罪罪数问题之系统研究>(项目编号:2018QNFX15)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