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游戏行业的兴起,带动了电子直播产业的迅猛发展。其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游戏开发者与直播玩家的利益之争也愈演愈烈。数个经典案例的裁判要旨展示出目前司法实践摇摆不定的处理态度,法院是否将电子游戏赛事画面视为作品的判决标准不一,相继影响到玩家的直播行为的侵权判断。结合比较法研究与法益原则,分析作品的独创性含义,把握其本质要件。无论从单一要素还是游戏整体出发,都得出游戏画面属于作品的结论,可将游戏画面整体视为类电影作品保护。确定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及权利属性最为重要,需区分个人直播与大型电子竞技。个人直播行为并未创造出作品,玩家只是按照游戏指令进行操作。而大型电子游戏竞赛直播配有镜头的切换、专业的解说等,类似于电影的摄制,具有独创性。进而探究玩家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中的定位,其既不是作者,也不是表演者。电子游戏与电子游戏直播在目的、价值与功能等方面有很大区别,电子游戏直播活动的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不构成对游戏著作权的侵犯。
出处
《知与行》
2019年第2期67-71,共5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