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也是合作社的重要特征。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如果有的成员认为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就可以选择退社。成员退社的原因多种多样,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成员提出退社申请,合作社都不能非法限制或禁止,要充分保障成员退社的权利。但退社自由不是自由退社,成员退社可能会对合作社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为了减轻这些影响,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营,维护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申请退社的程序作了规定,合作社章程也可以对成员申请退社作出具体规定。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9年第3期43-44,共2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