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变通权是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根本特征,变通是经济特区立法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变通权的实践状况、变通权的行使之道、变通权的功能和性质、变通权的实质的认知却是混沌不清的,仍有不少值得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本文以深圳经济特区立法为样本,对其56个变通性立法进行统计分析,一是发现变通类立法需求依然方兴未艾,二是发现变通的依据、变通的范围和变通程度是变通权运用之道的关键。运用案例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笔者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变通权是一个实践性问题,对变通权的性质取决于实践中如何理解和运用变通权,也即变通权的功能决定了变通权的性质和实质;二是变通权具有创制、变通和填补的功能决定了变通权的性质是突破性,决定了变通权的实质是体制改革创新权,因此,变通类立法兼具中央性和地方性,变通类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部分中央立法权。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60-65,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