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与创新是竞争的核心要素,因而掌握有利的各类知识与创新技能的社会个体在竞争中自然而然地具有一种优势地位,其经过竞争制度的筛选不被淘汰而得以存续并经营。一方面,竞争制度是知识和创新的保护者与促进者;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知识的不断积累与创新,使得竞争制度发挥其促进社会进步与公共福利增加的作用。知识产权法将人类的特定智力成果与某些特定的客体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进行保护,赋予其特定的权利与边界,既为其提供绝对的保护,又设置合理使用、专利用尽等制度,使其权利不得无限扩大而不受控制。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本身就具有竞争与非竞争的矛盾倾向。基于此,从竞争制度的角度出发,看待知识产权法中的具体问题。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第9期196-197,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