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和环境侵权法律救济的不足,以及传统的诉讼制度又要求原告与案件必须存在直接关系,这就导致对破坏环境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和法律制裁。因此,健全并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得更多的社会组织与个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参与保护生态环境,激励社会公众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参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42-46,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天津滨海新区司法体制的现状
问题与改革路径"(课题编号TJFX11-002)延伸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