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相关认定问题研究 被引量:4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对"被诉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数、"应当出庭"、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人选、"相应的工作人员"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不便实践操作。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认定为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人数可规定为1名。条文中的"应当出庭",应据案件情形,或认定为强制性规定,或视为倡导性规定。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正当理由,除了认可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还应顾及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委托的人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认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既要从身份上考量,也要从工作的相关性上考量。
作者 曹奕阳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48-153,共6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事人选择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影响因素之实证研究"(18BFX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31

引证文献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