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英美法系"专利"的公司机会准则于2005年被移植入我国公司法规则体系,至今已运行10余年。但实践中法院易采用竞业禁止规则规制公司机会类案件,竞业禁止规则侵占了其应有的法域调试空间。究其原因,层级立法规制体系分散了公司机会准则的司法适用压力,法条"一揽子"式的规定导致行为类型并不影响法律的援引和归入制度的适用。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公司机会准则立法单纯的"文本复制"策略减弱了本应有的制度功能,使其流于与竞业禁止"混同"之境地。故未来的改革方向在于参考英美法系相关智识并结合我国本土情境明确公司机会认定标准,扩张责任主体的适用范围,细化排除条件和免责情形,如有可能,在不同类型公司间做出差别化规定。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54-161,共8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法学会青年调研项目"公司机会法律问题实证研究"(CLS2017Y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