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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及对我国的影响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and Its Influence o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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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国际社会在私法领域规则统一化方面达成的一部重要公约。公约的谈判过程虽历经曲折,但两大主要法系之间的碰撞和融合,带来全球性管辖规则的趋同化。中国是该公约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并于2017年签署了该公约,目前正在研究对公约的批准问题。该公约对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一是公约规定选择法院协议条款的效力判断应适用被选择法院地国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这与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中,将判断选择法院协议的准据法识别为程序性并适用法院地的原则有所不同;二是公约确立了以认定排他性协议为原则、非排他性协议为例外,明确了选择法院协议效力的性质,这与我国司法实践以认定非排他性协议为原则、排他性协议为例外亦有所不同;三是公约在管辖方面基本排除了实际联系原则,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际联系原则有所不同。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有责任倡导和推动国际公约的制定与实施,是否批准该公约也应摆上研究的议事日程。
作者 宋建立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4期103-107,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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