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接收档案是档案馆必须做好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工作。《档案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接收进馆是丰富馆藏的主要途径,也是档案馆利用档案服务社会的重要基础。
出处
《山东档案》
2018年第6期40-42,共3页
Shandong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