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业病防治法》在2001年10月27日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其中第四十九条是2011年第一次修正时新增加的条款,该条款对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的争议作了特别规定。但这一规定却与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程序性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相一致,实务中如何适用,不仅关系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还影响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办案优势的发挥。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2期29-31,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