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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能否确认为“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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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杨某系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工作职责是在高速路服务区给车辆加水。2018年1月14日晚间,曹某驾驶货车在该服务区准备给货车加水时,因认为工作人员杨某服务态度不好,欲打电话投诉,杨某不满其投诉行为,便将曹某电话打落在地,继而双方发生斗殴行为。双方报警后,杨某被同事扶至路边休息,在曹某驾车欲驶离现场时,杨某突然由路边花台处起身冲至正在启动行驶的车头左前部,被货车碾压,造成杨某当场死亡,公安高速公路二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作者 淳晓强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2期39-41,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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