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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劳动者返还单位财物能否算作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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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蔡某系某服装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蔡某自入职之日起即被安排到某超市销售该公司服装。2016年10月25日,某超市整体关门。蔡某不服从某服装公司将其调到外区工作的安排,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截至此时,某服装公司尚拖欠蔡某3个月的工资9000元,蔡某遂将工作中销售的服装200件予以扣留。某服装公司申请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蔡某返还扣留的服装。
作者 余朝阳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2期46-47,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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