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某于2007年入职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工种为运营部门驾驶员,从事公交车驾驶工作,且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持大型机动车A证。2017年12月23日晚下班,高某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840元和机动车驾照记12分的处理,未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2017年12月30日,公交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文件中关于“(九)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1期33-36,共4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