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陈某于2016年6月2日与某证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从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月。2016年9月27日,证券公司以陈某未通过专业资格考试为由要求陈某延长试用期,陈某同意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保持。直至2017年3月23日陈某提交了员工试用期满申请表后,某证券公司才同意其转正并批准转正薪酬及福利自2017年4月开始执行,陈某实际履行了10个月试用期,转正后基本工资为4500元/月。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1期47-48,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