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轮司法改革中,以法官惩戒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被定位为“牛鼻子”的重要地位。当前,我国法官惩戒事由在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了“散”、“偏”、“泛”、“乱”四大问题,不利于发挥惩戒事由引导、警示、惩罚和保护法官的应有制度价值。对此,本文建议将惩戒事由制定权限定于宪法、法律和最高法院三个层级,建立以不当行为为核心的惩戒事由体系,减少兜底性惩戒事由的规定。
出处
《特区法坛》
2018年第12期24-29,共6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