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我国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首次提出了"结构化主体"概念。作为特殊的金融创新工具,结构化主体一方面在企业筹融资方面发挥着正面效应,另一方面也因长期免于并表而隐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证券公司的结构化主体规模较大,设计复杂,并表具有一定的难度。本文以29家上市证券公司为样本进行分析,揭示证券公司结构化主体并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讨如何规范结构化主体并表的处理:可变回报应同时考虑量级和可变动性;需要考虑证券公司面临的声誉风险而做出的信用增级或支持等承诺;制定相关的会计标准,对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进行区分。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28-32,共5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