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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否为他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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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女士与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找到了有维权经验的刘先生,并签订了维权协议,约定由刘先生为其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策划、咨询,李女士支付案件执行到手金额的30%.通过刘先生的努力,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女士与工作单位和解,领取了4万元赔偿金。
出处
《乐活老年》
2019年第3期42-43,共2页
关键词
法律服务
劳动争议案件
他人
个人
工作单位
审理过程
女士
赔偿金
分类号
D926.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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