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议行合一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它并不是指立法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或者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从这个概念的正式提出来看,它并不反对国家权力之间的适当分工,主张的只是权力机关的“全权性”及其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优越地位,其背后隐含着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宪法原理,并因此与分权原则形成对立。“有分工,不分权”,这才是议行合一的基本内涵。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建构相比,议行合一能够更好地描述我国国家权力在横向上的分配。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9年第9期13-13,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