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3月30日,某轨道公司承包了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包的合肥市滨湖新区某路段工程。2013年7月13日,轨道公司与灰土拌合机所有权人胡某签订了机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轨道公司租赁胡某灰土拌合机壹台,时间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机械退场止,租赁费按日计算,胡某所派机械作业人员接受轨道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工作安排,听从轨道公司指挥。胡某雇佣康某为该灰土拌合机操作手,负责机械作业。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3期41-44,共4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