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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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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担保法》颁布后,由于以政府公权力为保障的抵押登记制度具有让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机构赖以信任的法律效力,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得到了法律保障,从而飞速发展。但是在实践中,抵押登记的准确性并不是仅仅依靠政府权力可以保障的。例如,在银行抵押贷款业务中,会出现登记簿上的抵押人并非唯一的所有权人或者根本就不是真正权利人的情形,从而影响了银行基于抵押登记而获得的优先受偿权。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实现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到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突破,是立法观念上一个质的飞跃。这就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明确了法律依据,这标志着我国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作者 曾科鸣 朱锂
机构地区 湘潭农商银行
出处 《财讯》 2018年第34期78-7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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