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一些经营者依靠拥有的知识产权,以拒绝交易的方式以排除、限制竞争,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就需要反垄断法对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规制,发源于1912年美国终端铁路案的核心设施理论,在美国和欧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完善,我国在立法中也逐渐引入了核心设施理论,因此有必要对核心设施理论的适用进行研究,该文通过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知识产权构成核心设施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性分析,使核心设施理论恰当地适用于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中。
出处
《财讯》
2018年第33期143-144,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