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担保法》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标的之范围,标的范围狭窄。虽然《物权法》采用“列举式+概括式”的立法模式扩大了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的范围,却承袭旧制只列举“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三种知识产权,仍有挂一漏万之兼。因此,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标的之立法的分析,即对上述三类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存在的疑问进行解析,并提出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标的之立法体系、明确细化知识产权可质押标的之立法内容的立法建议。
出处
《财讯》
2018年第32期140-141,共2页
基金
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提升知识产权质押实效的法制政策研究--以绵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建设为视角(项目编号:2017ZR0299)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