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147条规定了销售伪劣种子罪,但对"伪劣种子"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或准用性规范。司法实践中,对销售伪劣种子罪有扩大适用的现象,把所有销售伪劣农作物种子、草种等种子的行为均认定为销售伪劣种子罪。对"伪劣种子"的认定应准用《种子法》的规定,而《种子法》中的"种子"仅指农作物和林木种子,草种不属于《种子法》中"种子"的范畴,销售伪劣草种行为不应认定为销售伪劣种子罪。尽管《种子法》规定了草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参照本法执行,但不应将行政管理中的"参照执行"类推适用到刑事责任认定上。行为人既销售伪劣农作物种子,又销售伪劣草种的行为,不宜实行数罪并罚,应择一重罪处罚。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4期38-42,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