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应对我国当前税收实践过程中,征税主体对纳税主体在具体收税内容造成的不确定性,我国开始引入事前裁定制度,以减少税收带来的不确定性。但是,当前税收裁定制度是对于特定主体做出,其裁定结论不具有普适性,这便易在实践中导致相似主体基于同样情形而政府采取不同态度,从而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造成冲击。由此,在分析该机制运作机理的情况下,应当肯定事前裁定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从而保证政府行为的连贯性。
出处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127-130,共4页
Journal of Harbi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