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劳动合同名称不规范但劳动者权益需保护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施师傅咨询:3年前,我到一家化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日前,我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我便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向我支付3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经济补偿金,却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我们当初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两者是不能等同对待的。离职经济补偿全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我们签订的这种“劳务合同”并没有法律效力,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离职时也并不可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作者 程文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宁夏人大》 2019年第1期46-46,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