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3月修订后的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6项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正式成为税法制定应当遵守的实定法原则。然而,就在税收法定原则以及重大改革须于法有据已然在全社会达成共识之际,发生在中国大地的税制变革,无论是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还是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从河北省到其他九省市的扩围,它们都未遵循这一共识,仍旧是仅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部门的一纸文件加以推进。
出处
《经济法论坛》
CSSCI
2018年第2期182-193,共12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资源税立法目的与制度设计研究”(16SFB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