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第三次人工智能发展的浪潮中,以大数据为依托的人工智能因其深度学习和强化学习能力的提升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想象空间,也开始深刻地影响人类现实生活。我们需要在构建人工智能法律规则时考虑如何实现算法的透明性和可解释性、算法的正义问题,以及是否应给予人工智能系统以独立的法律地位及其对个人隐私、自由尊严等的影响。从人工智能法律规制整体建构的角度来看,应从立法、司法裁判和法律效果评价环节嵌入伦理性考量因素,将具体的道德考量因素转化为可以实施的法律原则乃至法律规制,同时发挥人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防止过度依赖人工智能辅助系统,从而保障司法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5-23,共9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美网络空间治理比较研究"(18JZD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