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雷彤在《当代法学》2019年第1期撰文指出,新修《人民法院组织法》删去“执行员”后,如何重新定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员”和目前实践中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通过考察执行工作的内容性质与事务分配之间的相关性可知,即便在我国“一元制”的执行组织中,为提高执行效率,让执行法官从事务性工作负担中得以解脱而专注于裁判性工作,仍有必要设置专业化乃至职业化的非法官执行人员。进一步,执行人员内部分工及分类管理的根本标准源于按照裁判性要素与事务性要素的比例对执行工作进行的类型划分。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9年第2期159-159,共1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