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100起无罪判决刑事案件中的物证进行分析后发现,物证并非想象中的那般真实、可靠,从发现、提取、保管、鉴定到提交法庭的每一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从而丧失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而失去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究其原因,在制度层面,是因为物证提取、保管、鉴定制度不完善;而在实践层面,则是受到人为因素与刑事科学技术的影响。因此,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层面的不足,尽可能地克服实践层面的影响,才能确保物证三性,进而发挥物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73-83,共11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