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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中抵触问题研究

A Study on the Conflict in the Legitimacy Examination of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Municipalities with Distri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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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在2015年3月已对《立法法》作出重大修改,其第72条内容规定所有设区的市能够享有并行使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主体在原有80个的基础上,增加了274个(设区的市达到240个。此外,还有4个没有设区的地级市以及30个民族自治州),总计达到了354个。[1]根据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第72条第四款的内容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可以对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内容,制定符合行政区域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前提是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作者 田飞 Tian Fei
出处 《上海建桥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83-86,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Jian Qiao University
基金 2018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般课题研究项目“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权力行使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8YNRD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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