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股作为一种股权激励形式在中国的发展已有数十年,其中最著名的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虚拟股权激励协议。自2003年出现刘平等创业元老的股权诉讼问题以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不断更新着虚拟股形式,但是由于虚拟股本身的保密性及其本身依据合同协议所衍生的合意属性,虚拟股形式依旧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话题。文章从虚拟股性质出发,并针对其合同协议条款认定其法律性质,不应将虚拟股统一定性,应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分析。
出处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9年第3期221-223,共3页
Sci-Tech &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