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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之十二条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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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达成时间应为起诉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应经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认可并达成了相关书面结算协议。
作者 阮小青
出处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9年第12期11-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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