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对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采取强制清算主义立场,但在实践中出现诸多掣肘,学者中也有禁止主义与许可主义的不同观点。流担保清算方式可以减少交易成本,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够满足商事主体融资、筹资的现实需求,法律应对流担保清算方式予以承认。由于民事担保与商事担保的不同,流担保清算方式在民事担保与商事担保领域中应区别对待。在民事担保领域中,对流担保清算方式应予以一定的限制,采取"流担保清算方式自由+清算主义";在商事担保领域,法律不应对流担保清算方式有太多的限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显失公平、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形,应通过《合同法》予以救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出处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76-81,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