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确定下来,但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更进一步的完善。但这种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交叉设置,在法庭调查阶段既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又对被告人有关从轻、减轻或免除等量刑情节进行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既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辩论,又对被告人有关量刑情节进行量刑辩论。这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未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裁决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活动,是违反法律逻辑的,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上存在困境,它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不利于保障人权,特别是在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削弱辩护人无罪辩护的效力。
出处
《天津检察》
2019年第1期24-25,28,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