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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实践 被引量:2

Practice on Handling Major Supervision Issues as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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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内涵的界定不应局限于侦查活动监督领域或者刑事诉讼监督领域,应从整个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范畴去探索。实践中应科学界定重大监督事项,明确监督案件的案由与立案标准,设立监督案件办理的统一程序,确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决定的公开宣告程序。针对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存在的规范效力不足、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应制定专门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案件办理的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对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全面、动态、实时监控。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5期21-24,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重大课题《检察监督体系建设研究》(编号:BJ2019A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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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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