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财产之一,离婚财产纠纷中时常涉及知识产权。现行《婚姻法》奉行物质财产观,仅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将知识产权排除在外。但知识产权收益界定模糊,其内涵和外延存在着理论和逻辑矛盾,给理论和实践造成了极大的争议和困扰。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转变财产观念,以知识产权和受法律保护的知识财产权益代替知识产权收益。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100-104,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基金
曲阜师范大学校级基金资助一般项目(项目编号:XSK20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