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分析方法被广泛运用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实施中,对世界范围内竞争法的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韩国也不例外。从对韩国垄断规制法立法目的的合宪性解释出发,发现经济分析方法虽然代表着垄断规制法实施的一定方向,能在客观上高效准确地划定相关市场,解决量化基准的适用问题,利于激励竞争效率的实现,但是,在非效率性价值的保护和实现方面具有明显的缺陷,这并不符合韩国垄断规制法的目的设置。不加区别地广泛适用经济分析方法将影响垄断规制法适用的安定性,增加涉案各方的举证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竞争执法机构可能实施的有效事前规制行为。故此,将经济分析方法及其主张的效率性作为单一的违法性判断方法和基准来解释韩国垄断规制法的适用并不妥当。垄断规制法的适用和解释需要主动适应韩国市场经济运行现实,在现行宪法经济条款和垄断规制法规范目的条款之下,将价值定性分析与效率量化分析有机结合,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
出处
《东疆学刊》
CSSCI
2019年第2期105-110,共6页
Dongjiang Journal
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
项目编号:TJFX18-02
中国博士后基金2015年度国际交流派出项目<中韩反垄断法实施问题比较研究>
项目编号:20150029
南开大学百名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