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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预征补协议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引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47条第二款的完善建议 被引量:8

A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Vicissitude in the Introduction of Preliminary Agreement of Expropriation and Compensation in the Procedure of Collective Lands Expropriation: Suggestions on the Consummation of Article 47, Section 2 of “the Amendment of 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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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较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对成熟的协议补偿和决定补偿相衔接的制度安排,现行《土地管理法》既未规定决定补偿程序,也未规定协议补偿制度。《修正案草案》第47条第2款引入预征补协议制度,将之作为市、县政府申请征收的前提条件,使得原有土地征收补偿相关制度安排的地位发生变化,整个土地征收工作的重心发生位移。但《修正案草案》没有明确协议主体、内容、协议补偿与决定补偿的关系、协议的执行等基本问题。本文结合制度变迁的相关理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应裁判,对预征补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协议的缔约主体与缔约比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与履行及强制执行等方面问题加以讨论,为进一步修法完善提供参考。
作者 耿宝建 殷勤 Geng Baojian;Yin Qin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12-21,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中国法治研究现代化研究院2018年度全院性研究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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