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规范与实践中所推崇的印证证明模式,主要体现了一种单向、封闭、平面的入罪证成逻辑,且内涵泛化、逻辑不甚周延,虽能满足确定有罪案件的证明要求,但却在证据不足的疑案中难以有效发挥证据审查的功效。存疑无罪案件的证明过程较为特殊,需兼顾对证据个体的审查和证据整体的分析,兼具"证实"与"证伪"的双向逻辑。存疑无罪案件的裁判情况,分别存在着未满足入罪条件、主观目的之推定不能、入罪证据不够充分、合理怀疑存在四种情形,而印证模式的证明效用也随之递减。通过与印证模式的案例对比可知,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包含了"证实"与"证伪"的双重逻辑维度,能有效统筹对证据个体和整体的分析审查,并承认事实建构的似真性,能帮助法官在有限证据材料之中,构建出符合入罪的证据链条,或作出足以出罪的证据分析,是对印证模式的继承与超越。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117-128,共1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